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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责任编辑:yusibi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9-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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