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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土地流转的核心是尊重农民的自主权
责任编辑:yusibi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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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改革已走过30年的历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关注、研究、指导新时期土地的经营尤其是流转工作非常有意义。 

  引导土地流转“不能等” 

  近几年,一些外出打工农民将田地转交给在家的亲朋好友耕种,土地升值后,当初交给各家各户的土地被要回,又以多种形式流转出来,土地流转再度兴起已成趋势。 

  一是农村劳动力大量离土离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镇对农民进入的限制减弱,农村劳动力流向何处,完全取决于劳动力机会成本的大小。二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技术不断进步,机械技术、生化技术的运用,良种的推广,耕作模式的创新,农户耕种更多的土地成为可能,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了条件。三是外来投资的增加。随着农业经营环境的改善、经营效益的提高,一些有投资实力的公司和个人,特别是一些从农村走出去的“老板”,受农业规模经营效益的吸引,纷纷回到农村“租田置地,圈山买水”,投资经营农业,加快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发展步伐。四是社会化服务的发展。随着农村社会分工分业不断深化,一些经营项目或生产环节逐步从家庭经营中分离出来,成长为专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业。 

  指导土地流转“不能急” 

  当前尽管土地流转的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只是进入条件成熟初期,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条件允许”与“因素制约”并存交织:一是农村劳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但就业和收入根基不稳固,尤其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城镇吸纳农民就业的力度减弱,“候鸟”随时可能返乡。二是农业机械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但不充分而且结构很不平衡,机械替代人力以满足大规模土地经营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三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始引起重视,也有了一定改善,但离现代设施农业的要求还很远。四是农业社会服务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了初步发育,但服务形式还不够多,集约经营和规模生产缺乏服务支撑。五是农民已经通过多种形式流转土地,但仍有部分群众对土地流转的法律定义不清楚,把流转与“失地”相混同,担心土地流转了,今后无着落,宁可抛荒,不愿转让。 

  规范土地流转“不能乱” 

  当前一些地方对引导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认为,土地确权到了户,30年不变,怎么种是农民自己的权利,流转不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与集体没有多大的关系,该讲的政策没向群众讲明白,该做的服务工作没有做到位,以致土地流转呈自发、放任状态,随意性很大。大多是农户间私下转让,很少经过村组集体;大多是口头协商,很少签订文字协议;大多是双方协商约定租期、租金,缺乏应有的基本参照;大多是经营户与村委会签约,农民有的作附签,有的连附签也没有,签约主体与流转主体不一致,留下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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