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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代签同意书须建第三方知情制度
责任编辑:wangqiulin  来源:千龙网  发布时间: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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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4日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起实施。基本规范明确,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2月5日人民网) 

  对于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都会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活动可以顺利进行。但是在现实当中也存在患者本人由于病重无法签字,而其法定代理人又无法及时签字甚或出于种种原因拒绝签字的情形。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2007年11月21日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的孕妇难产因其男友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致死事件,而据医生介绍,如果孕妇男友签字同意为孕妇进行剖腹产手术,孕妇被抢救过来的可能性很大。卫生部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显然是吸取了该事件的教训,是出于最大限度地抢救病人生命的良好初衷。 

  但是正如部分网友所指出的,尽管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为抢救患者,在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但是现实当中部分医疗机构负责人并不一定就会切实执行该规定。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在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手术进行得顺利,病人转危为安,一切皆大欢喜,而如果万一手术失败,出现病人病情加重甚或是死亡事件,就难免会有部分患者家属会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部分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许就会出于避免“惹祸上身”的心理而拒绝签署知情同意书,从而让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规定旨在最大限度挽救病人生命的初衷落空。 

  医疗机构确应最大限度地挽救病人生命,但是进行手术又不可能不存在风险,所以要达到最大限度挽救病人生命的目的,就应当将医疗机构出于挽救病人初衷而又不存在医疗过错情形下的责任降至最低,如此医疗机构负责人才会放心地在危重病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及时签署或拒绝签署知情同意书情形下签字,才能实现最大限度挽救病人生命的初衷。在这一点上,部分西方国家的做法值得为我们所借鉴。据有关专家介绍,国外一些医疗机构如果遇到病人情况紧急需要手术而其代理人又不能及时甚或拒绝签署同意书的情况,会立即将情况就近告知司法部门,由法官裁决是否进行手术抢救。我国也可以像有的专家所建议的建立医疗机构请示司法部门制度,要求法律对相关特殊情形下的医疗活动作出调整,如此就可最大程度地打消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医疗机构也就敢于大胆地履行抢救生命的职责。 

  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为抢救患者,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及时签字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规定,固然是出于最大限度抢救病人生命的良好初衷,但是该规定要能得到切实施行,显然还需要有包括由第三方如司法部门知情与裁决在内相关配套措施跟进,将《基本规范》中相关规定纳入程序化管理与实施当中,如此才能消除医疗机构在代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可能产生的疑虑,在更大程度上促进最大限度地挽救生命、促进公民生命权保障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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