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间,公安机关在该体育场及其他加工场所共查获熊猫、三五等各种品牌香烟3.4万余条,货值金额计98.9万余元,后施卫东一直在逃。
2003年3月,施卫东与他人在湖北省松滋市设立危水纸盒厂和沙道观振兴纸盒厂,组织非法印制中华牌商标标识。后公安机关在危水纸盒厂内先后查获印有中华牌商标标识的纸张计1.4万余张及相关设备、工具等。此外,公安机关还在江苏省句容市二圣镇迎峰村查获由施卫东组织非法印制的中华牌商标标识290余万件。施卫东再次闻风潜逃。
2007年2月8日上午,负责运输的秦继从施卫东租借的用以存放假冒香烟的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仓库内提取假冒香烟准备驾车运往外地,车行驶至上海市沪宁高速公路江桥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乘胜追击立即对南大路仓库等地进行搜查,终于将施卫东抓获,并查获假冒伪劣的七星等各种品牌香烟计12万余条,货值金额共计623.6万余元。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施卫东伙同杨胜前未经熊猫、三五等品牌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两人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此同时,两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法律规定为专卖物品的烟草制品,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外,施卫东还伙同秦继违反规定擅自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两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施、秦二人参与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犯罪未遂,且施卫东能协助司法机关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杨胜前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依法对三人适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