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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违规转让土地1298.75亩,造成土地地价款损失共人民币1.8亿多元,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原党委书记黄桂财被控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昨天,广州市中院一审后认为其滥用职权罪名不成立,以受贿罪判处黄桂财有期徒刑八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5月至2004年8月,被告人黄桂财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党委书记期间,在狮岭镇土地出让、转让中滥用职权,违规将应进场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违规转让给广州市贵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公司,面积共计1298.75亩,造成土地地价款损失共人民币1.8亿元多。此外,2001年至2006年,黄桂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9310元、港币70万元。
此后的补充开庭中,公诉机关又补充起诉称,黄桂财在2000年至2004年间,收取狮岭镇皮革皮具城开发商贿赂的人民币2.9万元和港币5000元。
法院认定所指控受贿罪。至于滥用职权罪,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黄桂财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第一,转让土地行为不在黄桂财职权范围内;第二,狮岭镇转让土地不是黄桂财个人行为,根据会议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当初的土地转让事宜是由黄桂财主持召开的狮岭镇党委、政府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确定的。第三,转让土地事宜还经过广州市国土局花都区分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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