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谁?相信绝大多数读者都会选择是农民!因为这符合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精神,同时也与我党30年来“三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一样的。也就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一些地方土地流转的成功经验中都夹杂着若干村集体的行政色彩。
据笔者了解,目前村集体行政色彩流转土地有两种比较典型的形式:
一、村集体委托流转。是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由村集体代农户去流转土地。这种方式存在于若干省的土地流转中,这一土地流转的效益是明显的,一方面,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每亩每年可以得到租金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放心地外出务工经商,部分农民还可以在租用土地的企业里打工,增加收入。这项工作被称为“洗脚上田”。但委托流转却有两个问题需要商榷。第一个问题是,到底是不是农民自愿?虽然委托流转的字面是“经农户同意委托村集体流转土地”,但事实上却是,有些地方委托流转并没有征得农民的同意,而是由村集体收回土地然后再重新发包,农民在此时是没有话语权的。第二个问题是,作为农民土地流转的被委托方,村集体是不是把土地流转所得都给了农民?有些地方的村集体并没有将土地的收益全部分给农民,而是将一部分收益给农民,另一部分收益用于“村公共福利事业和壮大集体经济”。
二、由村集体先行承包农民土地形成基地后,再转包出去。或者是,村集体直接承包农民的土地做个“大农民”。这种村集体承包的办法前一种叫“中转站式转包”,后一种叫“村集体代耕代种”。但这种方法仍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一是农民把自己的地重新再承包给自己家门口的“父母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就是一个课题。二是村集体有许多服务村子和村民的功能,村集体“亲自”做一个“大农民”似乎远离了其中心职能。
这些做法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我们应该充分地相信农民,真正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让农民在符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去实现土地流转的效益最大化。政府层面应该做的是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包括搭建交易平台,规范流转程序,提供相关信息,帮助农民组建合作社等等。 |